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 不是您们说的那样!!!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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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管理员回复:
2008-6-4 21:57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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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谢谢,我转告党研室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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